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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关规定

发布:2018-12-26 09:40,更新:2010-01-01 00:00

商标注册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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