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详细说明 济宁商标申请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 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质量。转让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混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商标局不予核准。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一、所需材料:
1、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档案复印件;
3、转让合同或转让声明公证书原件(公证可代办;
4、《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
5、《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6、《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盖章。
二、办理时限
1、材料齐全并付款后,3个工作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
2、一般情况下转让证明6至8个月,可收到商标局颁发转让证明;
3、加急办理转让的,时间可缩短三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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