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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8-12-26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济宁商标注册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3、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4、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5、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

       6、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下发商标转让证明。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7、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8、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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